實際施工人借用其他公司資質
勞務人員要求實際施工人支付勞務費的同時
能否要求被掛靠分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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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某電建公司作為承包人,將某電廠熱控安裝及調試工程B標段分包給甲公司。2019年3月,張某掛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資質,系該工程實際施工人,雇傭孫某為該工程進行供電安裝工作。施工完畢后,張某為孫某出具欠條,顯示欠付勞務費7萬元,落款處有張某簽字,并加蓋甲公司的公章。
現孫某將張某、甲公司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甲公司支付勞務費7萬元。
張某認可孫某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認可其借用甲公司資質,與甲公司為掛靠關系。
甲公司辯稱,甲公司與孫某不存在書面和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張某與甲公司并非掛靠關系,張某欠付孫某工程款與甲公司無關,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公司是否應當與張某共同就上述勞務費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與上級承包商簽訂合同,并負責該項目的實際施工管理、結算、報稅等,雙方之間符合借用資質的特征,對于張某借用甲公司資質、雙方之間系掛靠關系予以采信。
關于甲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三條規定,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督ㄔO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上述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在違法發包、分包或出借資質的情形下對農民工工資的直接清償責任。本案中,實際施工人張某欠付孫某勞務費,甲公司向張某出借資質,故甲公司應當就張某拖欠孫某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支付孫某勞務費7萬元,甲公司對該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對掛靠施工行為明令禁止,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掛靠”是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在審查掛靠關系時,不僅應從形式上審查合同簽訂主體,還要結合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及簽訂后的履行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在民事審判實務環節,最高法院以以下四點作為“掛靠”的認定標準:一是實際施工人是否參與締約過程;二是總包單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圖;三是履約過程是否完全由實際施工人參與;四是相關掛靠事實是否在其他司法文書中予以確認。在認定掛靠關系后,實際施工人欠付勞務費時,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撰稿:李晨爍
來源:槐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