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訴長鼎黃埔房地產有限公司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一案中,一審法院涉嫌有證不用,有法不依,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做出(2022)甘0602民初3942號的錯誤判決,導致我一個肝硬化晚期患者的救命錢無法追償。”近日,家住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雷臺花園小區的翟某華女士(原審原告)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事情發生在2017年3月30日,因子女沒有考上大學,我拿著出院病歷來到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武威市涼州區祁連大道錦繡尚都售房部里,一次性購買了錦繡尚都二層B27號、B28號商鋪,拿自己的救命錢想讓子女自己就業。當時,雙方定于2020年10月份交房???0月6日至11月16日,我6次找開發商要求交房,開發商把我的商鋪開成了普康灘羊肉店(當時省信訪局有登記記錄)。
2021年3月2日,我以涉案房屋未交付,要求與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解除合同起訴于武威市涼州區法院。2021年6月2日,民初2936號民事判決書中,解除我與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的合同,退還我購房款383703元,支付違約金19185.1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武威市中院。2021年9月27日,市中院作出(2021)甘06民終9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我于2021年10月25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2021)甘0602執609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的銀行存款財產和其它收入在450000元的范圍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用于執行該案。因執行不能終本了,我遂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追加公司股東李某、李某生、楊某風、李某為本案執行人,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甘0602執異4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翟某華的異議請求。”
因(2022)甘0602執異審查期限只有短短的15天,當時蘭州疫情嚴重,全城封控,盛法官沒有調到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原股東顏某兵、李某漲抽逃出資的銀行憑證,我提起追加公司股東李某、李某生、楊某風、李某為本案執行人的執異之訴。2022年4月27日,我向一審法院交起訴狀和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直到2023年1月10日法庭通知我開庭前,我懇求要法院調查取證的結果,法官沒有依法調?。ìF在的證據是我請的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獲得的)。
本案爭議焦點是,市場監管內檔中長鼎黃埔房地產公司原股東顏某兵、李某漲在2013年1月12日驗資后,僅僅一天后抽逃出資資金1000萬元后,受讓人李某生和李某能不能拿出2013年1月12日后轉讓股權實繳注冊資金1000萬元的銀行驗資憑證。(2022)甘0602民初3942號判決中查明“黃埔房地產公司是2013年1月4日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李某漲、顏某兵,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股東李某漲認繳注冊資本300萬元,實際出資3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的30%;股東顏某兵認繳注冊資本700萬元,實際出資7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70%。兩股東均以貨幣形式一次繳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顏某兵擔任。2013年10月17日,通過股權轉讓,李某漲將300萬元股權,其中290萬元轉讓給李某生,10萬元轉讓給李某。顏某兵將700萬元股權轉讓給李某生。經全體股東會議決定,修正公司章程,將公司原股東李某漲、顏某兵修正為李某生、李某,股東李某生認繳出資990萬元,實際出資990萬元,所占比例為99%。股東李某認繳出資10萬元,實際出資10萬元,所占比例1%。兩股東均以貨幣出資。”本案中,原股東顏某兵、李某漲二人在2013年1月12日驗資后,僅僅一天就將全部注冊資金1000萬元轉出,并注銷了開戶行賬戶。我已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轉出實繳注冊資金的銀行憑證和市場監管內檔。實繳的注冊資金轉出后還存在實繳嗎?
公司《修正章程》中,股權轉讓方顏某兵、李某漲主要義務就是接收股權轉讓款,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股權受讓方李某生、李某主要義務是支持股權轉讓價款。李某生、李某在公司就股權轉讓事項進行了《股東修正章程》簽名,該決議內容包括《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主體、轉讓標的和轉讓價格及轉讓時間,足以說明李某生、李某充分知曉與轉讓方之間就是股權轉讓的詳細內容。李某生、李某明知道原股東“虛假出資”,還協助原股東抽逃和轉讓股權,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我與長鼎公司合同糾紛發生在2017年3月30日,合同中法人就是李某和股東李某生,故李某生、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完全符合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20)18號被修訂的司法解釋之一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方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全面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李某生、李某為逃避公司債權人的債務,于2017年10月27日利用原虛假公司注冊資金信息,又轉讓給了妻子楊某風和兒子李某。李某生、李某拿不出實繳注冊資金驗資憑證,一審法院怎么認定李某生、李某轉讓股權給楊某風和李某,出資額均為實繳額,李某生、李某、楊某風、李某拿出實繳注冊資金1000萬元的驗資憑證了嗎?
判決中“第8頁第九行”本案中,“黃埔房地產公司系具有營利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原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后將股權全額轉讓給現有股東,應視為現有股東如實足額繳納了出資,現無據證實黃埔房地產公司股東楊某風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故翟某華請求追加楊某風為本案被執行人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李某和李某生曾經是黃埔房地產公司股東,但其已經將出資額全部分別轉讓給了李某和楊某風,其二人已經不再是該公司股東,現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出資不實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其亦不應該為該公司承擔責任”。我請問一審法院,原股東顏某兵、李某漲抽逃出資,受讓人李某生、李某沒有及時補充實繳注冊資金就轉讓股權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李某生、李某未交注冊資金又轉讓股權,楊某風、李某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完全符合《公司法》(三)[法釋(2020)18號被修訂的司法解釋之一]第十八條規定。
2013年10月27日以后,李某生、李某在建長鼎美居和長鼎錦繡尚都,單錦繡尚都一項就賣了1.8億多元,怎么沒有銀行轉讓流水,何來的“零價轉讓”之說。他們轉讓股權符合“稅總67號公告”規定嗎?李某、李某生、楊某風、李某不應該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一審判決書中完全沒有寫我提交的轉出資金的銀行憑證,完全沒有按《公司法》(三)[法釋(2020)18號被修訂的司法解釋之一]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股東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實繳注冊資金的驗資憑證和銀行流水,被告還缺席,一審法庭怎么認定原股東足額繳納了出資,“因本案中翟某華與黃浦房地產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股權轉讓是股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與本案無關”。本案上訴人就是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執異之訴,怎么認定李某生、李某、楊某風、李某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涉嫌有法不依,有證不用,被告還缺席,拿什么法律依據判我敗訴?一審起訴狀中,我誤認為法人代表李某就是李某本人,我寫的請求事由中有追加李某,庭審中法官說他懂法還是我懂法。在提交二審上訴時,我寫了追加李某本人,書記員楊某拒絕收上訴狀,非要按判決書的格式寫才收。這次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追加李某。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懇請上級領導深入實地,明察秋毫,依法依規公正處理,以維護法律公正,讓我的救命錢看到希望,正義得到伸張,讓違法違規者得到應有懲處。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只有這樣,追款人才能確信自己得到法律的公正對待,社會才能肯定法律給予了每個人應得的權益。
來源:頭條資訊